关于《海西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海西州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结合海西实际,2022年8月19日,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海西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西政办〔2022〕109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工作任务,加强海西州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激励调动社会各界合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全州安全生产监督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州应急管理局起草了《海西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州审计局、州纪委监委意见以及法律顾问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于2022年8月19日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西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西政办〔2022〕109号),该办法已于2022年8月19日在我州全面执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办法》主要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工贸等行业领域涉及的一般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二是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三是举报方式主要通过文字、图片、图文、视频、投诉电话“12350”、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渠道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四是对举报一般、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调查属实并构成《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八款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2000元;举报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五是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